问题:
保证金交易和证券借贷业务如何执行会计处理?
背景:
12月的A公司保证金交易和证券借贷交易如下:
1、将他们在2011年购买的股票A的300,000股(240万元人民币)和股票B的100,000股(600,000人民币)转让给了2012年7月的某证券公司帐户(该帐户提供了保证金融资和证券借贷的保证金)作为抵押;
2、融资和购买股票A10万股(120万元人民币)配资炒股,股票C5百万股(30万元人民币);
3、售出股票A5百万股(65万元人民币),股票C5百万股(60万元人民币);
4、用处置款偿还股票C的全部本金和利息(33万元),股票A的部分本金和利息(20,000元);
5、并入证券股票D,并出售20,000股D股票(42万元人民币);
6、提取保证金融资和证券借贷利息80,000元。
答案:
基于2006年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标准的处理意见:
根据《商务解释会计准则第4号》第9条关于保证金融资和证券借贷的会计处理:
1、关于融资业务公司融资炒股会计分录,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应按照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-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》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。客户的出资额应确认为应付债务,并确认相应的利息费用。
2、关于证券借贷业务股票配资,应当按照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-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》的有关规定以及客户的应收款项对客户购买的证券进行会计处理。费用应予以确认。
在这种情况下,假设所持有的股票个投资被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,并且假设所有业务都在报告期内进行,则会计处理如下:
([1)筹集了1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100,000股A股票和50,000股C股票:
借入:其他150种货币资金(金额单位为10,000元,下同)
贷款:短期贷款150
借款:交易性金融资产-股票A 120
交易金融资产-股票C 30
贷款:其他货币资金150
([2)确认持有的股票A,B和C的公允价值变动(包括最初在2011年持有的部分和在2012年通过融资购买的部分)(省略订阅)
([3)出售50,000股A股票和50,000股C股票(不考虑交易成本和相关税金):
借:其他货币资金125
贷款:交易性金融资产-股票A(根据出售日* 5/40)持有的股票A的账面价值
交易金融资产-股票C(根据出售日持有的股票C的账面价值)
投资收入(差额)
与此同时,与出售的股票A和C相对应的累积公允价值变动被转移到投资收益中。
([4)根据商定利率下的融资额,确认利息费用和应付利息(省略输入)
(5)用处分款偿还融资本金和利息35万元
借款:短期借款,应付利息35
贷款:其他货币资金35
([6)已集成到股票D中,假设在集成之日出售,则该日的公允价值为420,000元
借款:交易性金融资产-股票D 42
贷款:交易性金融负债42
借:其他货币资金42
贷款:交易性金融资产-股票D 42
期末公司融资炒股会计分录,如果尚未偿还证券借贷负债,则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对应的[k5] D 20,000股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[当时的k5] D(由于到期,要偿还的金额与股票D的市场价格挂钩)。
([7)提取人民币80,000元的保证金融资和证券贷款利息
借款:利息支出8
贷款:应付利息8
基于2017年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标准的处理意见:
“根据2006年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标准的处理方法”(3)”的规定除外,“ 股票A和C对应于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移至投资收益”,该处理无需在2017年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标准下进行处理,期末尚未到付息日的应计融资利息应记入“短期定期借款应计利息”而不是“应付利息”。此外,其余处理原则与第4号解释第9条的处理原则基本相同。